解析:
当公司进行破产重组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一定维持不变。在此期间,公司的股份分配及管理体系极有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变革。通常情况下,若清算方案并未触及到法人实体的改变,原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得到保留。
然而,如若重组导致公司的本质属性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根本性转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可能需要相应地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要是破产后又重新开始运作了,那他们的法人不能算是还和以前一样的。在这个过程里面,企业的股份形式、管理方式这些都会有可能变得跟之前很不一样。通常情况下,如果说重整的计划没有牵扯到法人这个大主体的更改的话,那么原地不动的继续当法人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整个企业因为重组而变得跟之前完全不一样,比如性质、组织形式等等都变了个彻底,那法人的身份就有可能要换人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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