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特定主体,并非泛指非国有企业、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兼职从业人员,也涵盖了非国家公务人员的范畴。挪用公款罪的充足主体为特定的决策者,即国家公务人员。国家公务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内实际开展公务活动的相应工作者;又或是那些在国有企业、机构、学校、社团中受雇于此,直接参与公务工作的人员;此外还包括由国家机关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机构、学校、社团等地,承担公务任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际参与公务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有特定的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叫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里上班的人,还有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里面的公务人员,他们被派遣到非国企上班,或者协助处理有关事务的也算;再有就是那些按照法律规定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注意咱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就不算。
2024-11-17 09:3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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