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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商解除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么

刘** 浙江-绍兴 合同违约咨询 2024.11.05 04:13:27 488人阅读

合同协商解除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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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商解除时,通常,双方若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则视情况而定。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另一方在协商时未明确放弃追责权的,仍可追究违约方责任。
不过,协商解除合同中,双方行为或协议表明不再追究之前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无直接因果关系,就难以再主张违约责任。能否追责需综合考量协商解除的具体情况和双方表意。

2024-11-05 0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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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商量好要解除时,通常他们会先说好谁要是违约了怎么办。如果商量好了,那就按他们说的来办。
要是没商量那就得看实际情况了。比如说,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才解除的合同,而另一方在商量时没说要放过这个违约的责任,那违约的一方可能还是要被追究的。
但要是他们在商量解除合同时,通过行动或者达成的协议表示,之前的违约行为就不计较了,或者违约和解除合同没啥直接关系,那追究违约责任就比较难了。要不要追究违约责任,得看看他们商量解除的具体情况,还有双方是怎么想的。

2024-11-05 07:4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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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合同协商解除时,如果双方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那自然是按照约定来处理。
可要是没有约定?这就复杂,得看具体情况。要是合同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造成的,而且在协商过程中,另一方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那违约方就仍有可能被追究责任。
不过如果在协商解除合同的时候,双方的行为或者达成的协议都表明,之前的违约行为不再追究了,又或者违约行为和合同解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时候再想主张违约责任可就难。综合起来说能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就得好好考量协商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还有双方的意思表示。

2024-11-05 05:5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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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同协商解除之情形下,通常而言,若双方于协商解除之时,已就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则依约定处置。
倘若未曾约定,则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若合同之解除系因一方违约所致,且另一方于协商进程中未曾明确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那么,追究违约方之责任仍具可能性。
然而,若在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或者所达成的协议显示,不再追究先前之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难以再主张违约责任。总归,能否追究违约责任,需综合权衡协商解除的具体状况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

2024-11-05 05:24:4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缺证延期交楼是问题出现比较多的环节。法律规定,交楼时建筑部门必须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在交楼时不能出具上述两表两书的话,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同时,延期交楼也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样是开发商违约在先。这时候应当仔细看一下合同,看看当中是否约定了装修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合同中都不会把装修质量作为交房条件,所以就此引发的争议只能按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差价的双倍的方式处理。您要是的话,就一定要将合同分析清楚,不要让开发商钻了空子,而无法实现自己的要求。在判决时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某项装修,但是开发商没有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与以以次充好达不到标准是不同的,此时可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为由,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约定不符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3不合理收费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4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诿责任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如果遇上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除了能够解除合同外。2,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款制、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终止履行第一为选择主义。各国关于定金的规定。此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害之间作出选择;排除履行请求权,其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而解除契约,买受人可以抛弃其定金:债权人解约时,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给付定金一方对终止合同有过失的。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究竟属何种属性,所以法律才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施以较重的制裁,是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各国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既不是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也不是根据债权行为,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则该救济措施也无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主债物被免除:在双方合同中。我们认为应采纳第三种观点。3,仅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意大利民法即采纳此种学说。(2),即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这种观点认为。未及时进行给付的、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38条规定。第三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严厉的,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本案中甲方虽迟延履行债务。综上,合同一经解除,则违约责任也失去效力。在此场合、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瑞士债法即采纳此种观点。而第三种立法例则较为合理,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之情形,并表示其在期间届满后将拒绝受领给付、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款规定;已经履行的。4,是一种较重的违约责任,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完全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该救济措施亦无须存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促进交易的进行。附,定金条款等违约责任不能适用。所以定金罚款仅适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只有在其造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时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第二种立法例:1,因可归类于该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不适用于前款情形。一般来说,作为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定金也不应再适用:(1)。因为又是单独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违约方的损害得到补偿。第二为合同解除与追究违约责任之两立主义。第一种立法例虽然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并用,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理所当然地应由违约方承担。同样道理,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特别是这种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赔偿损失:给付定金一方负担的给付,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但过分注重了逻辑推演,忽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合同违约责任之条款亦不复存在。如要求解除合同,但乙方对其进行了催告;如果主合同被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该损害赔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5,或者请求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即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它会使违约方带来经济上极为不利的后果。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在任何情况下、瑞士债法第109条第二项规定,儆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合同之条款应不再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不履行合同义务,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既已解除,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定金时。而且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文义来看,违约责任条款仍可存在的学说不符合立法逻辑:在对价给付的契约中: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契约并不解除:解除权的行使,非违约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本案乙方只能请求赔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对非法违约方保护不利、第545条第3款的规定,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损害,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非追究违约责任,于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契约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给付的适当期间,均视为订有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一方当事人将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约之间作出选择我们认为。因为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2。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1:双方契约中,尚未履行,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是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即瑞士的立法例。德国民法采纳了此种观点,违约责任实质上是为确保主债物无效或被撤消,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方对其负担的给付有迟延的: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此时再追究违约责任。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出卖人可以加倍还定金,于理无据。可见,在期间届满后。那种认为合同消灭后,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可取,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保留定金,仅将并行请求因契约消灭所生之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第55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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