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实际测量所得的面积来进行衡量的话,有关于房屋面积差异补偿的相关法规明确地规定了以下内容:如果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大,并且误差率在百分之三这个范围内的话,那么买方理应按原有的合约价格来对足额款项作出补充支付;
然而,若是误差率超过了百分之三这个数值的话,卖方就需要负责承担多余出来的那部分房价款,同时把这部分的产权转移到买方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并且误差率在百分之三这个范围内的话,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以及其产生的利息;但是,如果误差率超过了百分之三的话,卖方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针对房屋面积差异所产生的补偿问题,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假如房屋的实际面积超出了买卖双方签订的合约中所记载的面积范围,并且这个误差率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那么买方有责任按照原先约定好的价格来支付这部分的不足款项;
然而,如果误差率超出了百分之三,那就需要卖方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费用,同时也需要将这些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的名下。同样地,倘若实际面积比合约中约定的少,而且误差率在百分之三以内,那么卖方就必须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以及其利息;但是,如果误差率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需要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归还多收取的房价款。
依据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到的实测建筑面积之差异而做出的差额补偿办法,以及相关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如下:若经实际测量后确认的建筑物测量面积大于原先签署合同时记载的预估面积,并且误差比率未超越百分之三的范围之内,此时,买方有责任按照已签订合约中的约定价格,追加支付所需的超出部分房款;
然而,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的界限,那么卖方就需要承担额外的房价款,并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使其成为新的所有者。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出的建筑面积比原定合同约定的小,并且误差比例也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卖方则需要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及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向买方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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