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遇拆,婚后所得安置房一般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因为拆前房屋属个人财产,后得安置房乃源自拆前房屋产权变通,故仍应归属单方所有。
然而若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夫妻双方有共同投入或贡献,导致安置房权益变动,则可能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婚前你自己家的房子要是被拆了,那婚后拿到手的新房子可不算是咱俩的共有财产。这是为啥?因为原来的那套房子是你结婚前就有的私人财产,所以婚后这套你住着的新房子其实就是从你原来那套房子换来的,还是应该算作你自己的东西。不过,如果在这个拆迁和安置的过程里,咱们两个人一起出钱或者做了什么贡献让新房子的权益变得更加复杂,那么这个新房子可能就要被认为是咱们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要是你在结婚前的房子碰上了拆迁这种事儿,那婚后分到手的安置房可就不算你们两口子的共有财产。这是为啥?因为原来的那套房子是你自己的私人财产,婚后拿到的安置房其实就是把你婚前的房子换成了新的,所以还是应该算作你自己的东西。不过,如果在这个拆迁和安置的过程里,你们两个人一起出钱或者做了什么贡献让安置房的权益有了变化,那这个时候它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你们俩共有的财产。
解析:
若在婚前所购之房产遭政府拆迁,婚后所得之安置房产通常并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原因在于,遭受拆迁的房产原本属于婚前个人所有之物,婚后所获取的安置房产则是依据婚前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转换而成,因此,仍然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出资和付出,导致安置房产的权益有所改变,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安置房产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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