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案件涉及到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争议标的额的不同,采用以下费率进行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同样地,我们也允许上下浮动的比例为20%,但是如果累计收费低于2000元,则按照2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对于计时收费的案件,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之间,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协商确定。同样,我们也允许上下浮动的比例为20%。
(四)如需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可参照以上标准适当减少。
(五)若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负责处理,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减少。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4%,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二)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事务,按照争议标的额所处区间进行分段计算并累加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所示: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内的部分(包含10万元)6%10万至50万元的部分(包含50万元)5%5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包含100万元)4%10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包含500万元)3%5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包含1000万元)2%1000万至5000万元的部分(包含5000万元)1%5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0.5%上浮或下调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若累计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2,000元,则以人民币2,000元作为最低计收金额。
(三)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上浮或下调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
(四)如需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服务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若由原承办律师继续处理,则服务费用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百分之八十四点四,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法律服务项目,不受此限制。
解析:
2000元至30000元为单宗最高限额,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20%,若最终收取的费用低于2000元,则需按照2000元进行收费。
(二)如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则应按照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区间,采用以下费率进行分段累加收费:
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同样,在计算累加收费时,若最终收取的费用低于2000元,则需按照2000元进行收费。
(三)计时收费方面,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同时,计时收费也存在20%的上下浮动空间。
(四)对于需要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由原承办律师继续负责处理,其收费标准亦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4%,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解析 (一)关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处理费用: 2000元至30000元为单宗最高限额,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20%,若最终收取的费用低于2000元,则需按照2000元进行收费。 (二)如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则应按照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区间,采用以下费率进行分段累加收费: 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同样,在计算累加收费时,若最终收取的费用低于2000元,则需按照2000元进行收费。 (三)计时收费方面,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同时,计时收费也存在20%的上下浮动空间。 (四)对于需要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由原承办律师继续负责处理,其收费标准亦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4%,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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