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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陈** 黑龙江-哈尔滨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2.15 09:19:34 8385人阅读

最近将债务人起诉法院,但是对方身无分文,只有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请问一下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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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虽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就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及提取条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反之,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能提取,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18-02-15 09: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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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如下: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2020-09-22 10:31:33 回复

【法律意见】不一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办理。1、根据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必须至其公积金管理部柜面或通过公积金单位系统为其缴存公积金”。2、在试工阶段,基于雇佣双方有选择或不选择对方的权利。所以职工在试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存公积金,但是一旦双方达成雇佣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试用期间的公积金必须用补缴方式补上。3、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的工资收入略低(是基本工资的70)。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次月,则调整到全额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工资调整全额,但是其试用期间缴存的公积金基数是不改变的,其只有在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候,根据其实际工资基数进行调整。4、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定每年7月1日。因此公积金年度与自然年度又不同,例如2016年度是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所以,职工试用期间的缴存基数需要到新年度7月1日才能调整。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单位)以工资为基数并按比例交纳的住房公共积累基金。具有强制性、福利性、保障性、互助性的性质。交纳的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动用。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补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房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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