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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承人决定放弃其应得的遗产继承权时,他们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这一意愿。
然而,如果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阐述了其放弃继承的意向,且经过其本人确认或者有其他相关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那么同样应该被认定为有效的放弃继承声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遗产继承仪式启动之后,如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他们必须在遗产进行分配之前,做出明确的放弃继承声明。若未曾发表过任何类似声明,则应视为该继承人已默认接受了其应得的遗产继承权。
2024-10-26 1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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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若欲放弃对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之继承权,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其他有权继承之人表明其意。
然而,若该放弃继承之意仅以口头表述,但该人自身承认,或者存在其他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则此种放弃继承的行为亦将视为有效。但需注意,继承一旦正式启动,继承人若决定放弃继承,必须在处理遗产之前,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的意愿。如未曾表达过任何放弃继承的意思,则应视为已接受继承。
2024-10-26 11:1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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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被继承人选择放弃其法定继承权,应通过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达这一意愿。
然而,若该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由口头表述并得到本人确认,或者能够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这种方式也应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之后,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必须在财产分配和处置之前做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表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所表示,将被视为默认继承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4-10-26 09:1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