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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请问一下《行政复议法》监督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是指管理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2章规定了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行政范围,它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哪些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法》监督范围不能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范围也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及第8条分别以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复议申请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八)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上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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