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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同意去接人
你好1案件案情简单说一下
派出所不同意去接人,先弄清楚不同意的原因,有可能是案件还在办理、涉及保密等。可以尝试和相关人员沟通,说明接人的合理理由和目的,争取理解。要是沟通没用,看看是否有书面的通知或说明,了解具体依据。也可以找熟悉情况的人帮忙协调。总之,要理性沟通、了解原因再想办法解决。
解答如下,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对报案的办理程序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可传唤至其所在城市、县城指定地点或居住地询问,并需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现场证据确凿的嫌疑人,凭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但需在讯问笔录中明确记录。
专业解答当遭遇雇主拖欠薪资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监察人员会审核材料并与雇主沟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立案。最终,劳动监察人员将告知投诉者处理结果。
专业解答经过派出所调解并达成共识、双方签字确认后,一般不会再有问题。但如协议明显不公或一方违约,受损方可向法院申诉。生效后,若一方拒绝执行或要求推翻,另一方可求助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将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者,并告知民事赔偿事宜,建议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
专业解答对派出所民警服务不满,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投诉。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若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公开透明办案,接受公众和当事人监督。涉案治安事件和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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