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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

张** 河南-信阳 商业秘密咨询 2024.10.23 06:07:47 436人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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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这些表现: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
另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情况,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024-10-23 0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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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这么些表现。
首先,有人会用那种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啥不正当手段?像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类似的手段。把商业秘密弄到手之后,就开始披露这个商业秘密,或者自己用,再不然就是让别人用这个用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商业秘密。
还有,要是有人违反了约定,或者违背了权利人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然后就去披露、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另外,要是有第三人,他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前面说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可他还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也被看作是侵犯商业秘密。

2024-10-23 07: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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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啥叫侵犯商业秘密不?这可大有门道。要是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他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那这就算是侵犯商业秘密。这不正当手段包括啥?比如说,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然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这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还有,要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还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也妥妥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4-10-23 07:4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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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主要体现于如下情形:
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若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却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亦被视作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10-23 06:20:12 回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⑸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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