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公司法人通常不用个人财产担公司债务。不过,若公司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正常来讲,一个公司,就用它自个儿全部的财产来对付公司欠的那些债。啥叫法人?就是那种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能自己单独享受民事权利,也能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人是不用拿自己个人的财产去给公司还债的。不过,要是公司里那些管事的人,就像法定代表人啥的,他们要是乱用法人独立的这种地位,还有股东有限责任这个东西,就为了逃避债务,还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严重损害了,那这个时候,就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法人,那可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常来说,公司,是用它的全部财产去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的。公司法人一般是不用拿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的。不过,要是公司的负责人,就像法定代表人之类的,干些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儿,用来逃避债务,还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严重损害了,那这个时候,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通常而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人一般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然而,若公司的负责人,诸如法定代表人之类,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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