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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具体有哪些呢?

李** 浙江-台州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2.14 11:35:17 1226人阅读

你好,朋友这几天在筹备行政复议的内容,想要问问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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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指导与规制复审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复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其复审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原则上不能将申请人置于较复审前更加不利的境地。就是说既不能加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减损申请人的既得利益,申请人的负担不得因申请复审而超过复审之前。一般认为,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其
一,消除当事人怕申请对自己不利的顾虑,保证复审制度的贯彻落实而不致形同虚设;其
二,确保申请人充分利用复审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其
三,有利于提高复审工作质量;其
四,有利于加强复审监督工作的开展。

2018-02-14 11:3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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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其实确立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复议权,确保行政处罚当事人无风险复议,完善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复议不加重处罚原则所禁止的加重处罚,不仅包括对当事人全部处罚在总体上的加重(如增加罚没款总额、增加申辩前未告知的处罚方式等),也包括将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某一项处罚在幅度上加重(如增加罚款金额、增加没收财物数额、增加行政拘留天数等),还包括将告知当事人的某一种处罚方式改为对当事人更为不利的其他处罚方式(如将责令停产停业改为吊销证照,将警告处罚改为罚款、没收等处罚等)。

2020-11-04 23:5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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