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刑事诉讼法学泰斗王敏远教授,英语专业八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咨询律师。曾发表数篇法学论文,参与撰写著作《盈的秘密②——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理论功底深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江西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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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要知道怎么判断谁是主动退回受贿款的人?其实很简单,只有下面这两种情况可以算数!
第一种,就是当那个收了钱的人在收到好处之后不久,突然想通了或者是害怕被查出来,就自己把钱还给送礼的那个人,这种行为就可以算是他主动还钱。再来就是在人家找你谈清楚,让你老实交待,或者是给你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你先主动去跟相关部门或者是其他相关人员说清楚你收了什么好处,然后把钱给还回去,这样也是可以被认为是主动还钱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关于主动退回贿赂款项的认定,通常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受贿者在接受贿赂之后不久,出于自身的主观悔过以及对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的恐惧等因素,自行将所收受的贿赂款项及物品归还给行贿方,那么这种行为通常可以被视为主动退回。
其次,倘若受贿者在尚未被进行调查询问、讯息盘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手段之前,能够主动地向相关机构或是人员坦白自己的受贿行为,同时将贿赂所得如数归还,同样也会被认定为主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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