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决定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景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同时也考虑到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话。对于涉及贩卖毒品的累犯,倘若他们满足了上述提到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面临的刑罚并不严重,或者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贩毒累犯往往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由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处以拘役、管制或单独判处罚金;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时,亦可考虑适用此项措施。然而,对于累犯贩毒案件而言,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威胁,但由于此类罪犯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因此,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仍须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2024-10-14 17:13:07 回复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累犯在特定条件下可申请取保候审。若累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能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则具备申请资格。但若累犯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或有其他不适宜取保候审的情形,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则可能不被批准。决策时应综合考虑累犯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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