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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一方面,当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手续时,如果购房者不慎遗失了购房合同,只需要将剩余的合同废止并签署新的合同即可;而另一方面,如果预售登记程序已经完成,并且购房者正处于办理银行按揭阶段,此时购房合同不慎丢失,则须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合同作废的声明,声明期为三个月。待声明期限届满之后,购房者可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有的合同,然后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10-14 13: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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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若购房者在未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之前就遗失了购房合同,那么他们只需要将剩余的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作废处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再次签署一份新的合同即可;其次,如果购房者是在完成商品房预售登记之后且在申请银行贷款之前遗失了购房合同,那么他们则需要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一篇关于该合同已被作废的声明,并且在声明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前往负责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相关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的合同,然后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
2024-10-14 11:4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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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合同丢失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若购房合同在完成预售登记之前遗失,此时只需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剩余部分合同宣告无效即可,而后重新签署一份与之对应的新合同便是;其次,若该合同已经完成了预售登记并进入到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阶段时才发现合同不慎丢失,那么便需要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一则关于该合同已失效的声明,待声明发布满三个月之后,再前往进行预售登记的相关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的合同,最后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以替代原来的遗失合同。
2024-10-14 09:51: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