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地产业中,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仍然选择将相同的房产再次出售给他人,或者在未得到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的建筑结构设计;或者是无端推迟房屋交付时间超过了原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甚至出现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居住的功能性需求,以及未能按照预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行为,这些均可视作开发商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了正式的商品住宅购销合约之后,却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予其他第三方买主,或者是擅自改变了已售房屋的结构设计而未事先征得购房者的同意;或是在交付期限上故意逾期未能完成交房,甚至导致所售房产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起居需求,以及未能按照承诺及时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等等情况发生时,均可被视为开发商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
2024-10-14 11:5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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