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亲戚近来因为一些事进行了行政复议,但却被告知行政复议改变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是在行政复议改变之后,行政复议改变告谁?
关于行政复议改变告谁,除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的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外,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中说的是“也可以”,这么说来,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都可以作为被告了。
2018-02-12 18:25:22 回复
关于行政复议改变告谁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8-02-12 18:14:22 回复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可能存在不当或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可能发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两种情况有权驳回申请:一是申请人质疑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但经核实该机关已履行职责或具有相应职责;二是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本法的受理标准和条件。同时,若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可靠但结论错误或适用依据偏差,或事实真相未明、证据不足,但经深入调查获取明确信息,复议机关也有权驳回申请。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机关5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行政行为:事实明确、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但内容不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运用不当;事实模糊、证据不足但经调查核实后可变更。变更不得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相反请求。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可能存在不当或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可能发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律师解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除非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律师解析 劳动法行政整改行政复议期六十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律师解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包括适用的法条不同,导致对案件定性的改变,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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