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买卖合同中明确设有对房屋面积误差率的相关约定时,无论该约定所设定的面积误差率是处在3%以内抑或是之外的情况,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来执行。
2.若买卖合同中并未涉及到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那么便需要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然而,倘若预购方由于经济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支付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房款,此时便需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友好协商,如若预购方坚决主张解除合同,则应当尊重其决定并解除合同。
3.若买卖合同中存在着“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的条款,那么就需要观察竣工后面积变化的幅度是否处于一般建筑面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若增加的面积恰好在正常误差范围内,预购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反而应当支付相应的增加面积款项;反之,若增加的面积超出了正常误差范围,则应当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1.当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关于面积误差的具体规定时,无论此项误差是否在法定允许的3%范围以内或之外,皆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面积误差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2.若在所签订的合同之中并未涉及到有关面积误差的详细规定,那么就需要参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来进行相应处理。
然而,倘若预购方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支付超出原定约定面积的额外房款,此时便需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友好协商,如若预购方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当尊重其决定,解除合同。
3.若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有“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的条款,那么就需要观察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与原定约定面积之间的差异程度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较原定约定面积有所增加,且增加幅度处于正常误差范围之内,预购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应当支付相应增加面积所需的款项;反之,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较原定约定面积增加幅度较大,超出了正常误差范围,则应当参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来进行相应处理。
1.当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对面积误差的具体处理方式时,无论其面积误差是否在3%的合理区间内,均需依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若合同中并未对面积误差做出任何约定或规定,则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然而,若预购方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房款,则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如预购方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其决定。
3.若合同中明确注明“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那么就需要考虑竣工后面积变化的幅度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若增加的面积在正常误差范围内,预购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仍需支付相应的增加面积款项;反之,若增加的面积超出正常误差范围,则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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