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房地产业主在完成房产交易并正式接受房屋后,许多购房者会惊讶地发现实际住房面积与其所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对于出售方提供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的情况,具体处理方式可以依据该合同中的条款予以判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制定时对此类情形并未做出明确的约定,则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某一特定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值除以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若购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买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实际住房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将由购买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方;反之,如果实际住房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需由出售方双倍返还给购买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在许多商品房业主完成收楼之后,他们普遍发现自家所购房产的实际居住空间相较于购房合同时的约定面积有所缩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出卖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若合同对此有明文规定的,则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具体的处理;而对于合同未作出具体约定或表述模糊不清的,可按以下基本准则予以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实际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的差额除以合同约定面积)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实际居住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实际居住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开发商在正式交房之后,众多业主发现他们购买的房产实际面积与在购房协议中所规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出卖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不符的情况,具体解决方法如下: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该约定予以处理;若是在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或者规定十分模糊,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受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基础上,如果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受方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出卖方退还给买受方,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需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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