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预设的情况当中,如果遇到交房延期的问题属于正常范畴之内,作为购买房产的消费者,您必然拥有向房地产开发商寻求支持和帮助的权力,以期能让其负担起因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标准达成交房而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与此同时,您亦有权要求对方必须遵守和执行原有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交房方面的承诺。
然而,假设该种延期交付房屋的状况并非出于任何可接受或正当的理由引起,且开发商已经无力继续按照既定计划完成房地产的交付工作,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您便具备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的资格,并向开发商要求支付应当的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若涉及到的延期交房状况乃在正常范围之内,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购房者的您有权向开发商明确提出申诉,并依理据争,要求其承担起应负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亦须敦促对方切实履行原先签订的交房合约中所载明的各项义务。
然而,若该延期交房现象并非由于合理原因导致,以致于开发商已无力进一步履行交付房屋这一关键职责之时,您则有足够且合法的权利提出解除合约的申请,并向开发商追讨相应的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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