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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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该办法规定必须预留部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其比例大致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左右;而对于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同样可参考以上办法予以实施。关于如何合理设置这部分预留保证金及其保留期限,通常会由合同协议的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因此这项规定并未设定任何强制性的要求。
另外,保证金的保留期限一般应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相匹配,具体的时长亦可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至于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不等,具体的期限则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依照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其工程预留的保证金比例通常设定在工程总造价的约5%左右;而针对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我们同样遵循这一标准予以参照执行。关于保证金的金额及其预留期限等细节问题,均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并未赋予任何强制力,也就是说,是否需要预留保证金以及预留多少,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决定。
至于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一般来说,它会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相吻合,但具体的时长则可以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商议确定。通常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可能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甚至更长的二十四个月,具体的时间长短将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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