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产交易行为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出卖方在未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相关商品房预售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然而,若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预售协议可被视为有效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未曾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所签署的售房合同,应被判定为无效契约。
然而,若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此项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由卖方成功申请并获取,则此类售房合同可视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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