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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老房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周** 江西-鹰潭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10 13:06:46 407人阅读

未登记老房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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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屋产权纷争的问题,可以采取和解、磋商、仲裁及诉讼等方式来加以妥善处理。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秉持平等自主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以诚意私下进行协商和解;若是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请求公正、权威的第三方介入协助予以仲裁;
然而若以上途径均宣告无效,还可以依照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条款,将相关事宜移交给预设的权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若仍然无法化解矛盾冲突,则可以考虑诉诸于司法体系,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024-10-10 16: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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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方面所引发的纷争,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在独立自主且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进行友好的调解,以期达成共识并化解矛盾;若调解无果,则可以寻求中间人的协助,就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商议与探讨,以便寻找到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当上述两种途径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设定的条款和义务,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也是法律赋予彼此的法定权利;
最后,如果经仲裁程序后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2024-10-10 15:2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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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房屋产权问题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在和解方面,建议双方秉持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私密场合进行友好沟通与交流,如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请求第三方介入,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协调与解决;当协商无果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仲裁未能解决问题,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2024-10-10 14:23:4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3月15日经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才有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此类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要区分三种情形。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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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1.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来妥善解决问题; 2.当事人亦可寻求当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协助,请求他们出面调解纠纷; 3.若经调解仍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则可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4.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签订过仲裁协议,也可以根据该协议向指定的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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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25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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