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车位的所谓“产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使用权的体现。换言之,若所购买的车位使用权不受任何期限的束缚,那么在这一点上,二者确实并无明显差别。
然而,如若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受到有期期限的约束,那么二者依旧存在差异,原因在于,真正具有产权的车位是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限制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为国家所有;
其二为集体所有。具体而言:
1.对于车位占用的国有土地,车主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所谓的产权与使用权,从根本上讲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2.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很可能体现在使用期限的长短上。也就是说,所谓的拥有产权的车位,意味着其使用期限是无限的,而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使用期限,且该期限也没有任何限制,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二者的效力是等同的。但是,如果使用权存在期限限制,那么当期限届满之后,车主还需再次进行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时候,凡是租赁年限超过20年且不向业主声明超出年限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都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停车位所标榜的产权,实际上仅限于使用权范畴之内。若未设置使用权时长限制,那么两者便无实质性差别可言;而若是购置的停车位使用权附带了一定的期限约束,则两者在本质上仍旧存在差异,这主要源于业主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即其无法享有终身免费使用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两种情形。具体到停车位问题而言,车主对于占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拥有使用权,无权涉及任何所有权概念。故而,产权概念与使用权在本质层面上并无显著区分。
然而,这两种概念可能因为使用期限的设定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购得产权的停车位意味着无需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
然而,若您购买的停车位使用权在合同的明确约定中有明确的时长规定,尽管其本质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但在法律效力上却等同于拥有产权的停车位。反之,若使用权附带有期限限制,那么当期限届满之后,您还需再次进行购买才能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关于汽车停车泊位中所指称的产权,实际上确为使用权之范畴。若使用权未设置期限约束,则此两种权利形式并无显著差异;
然而若购买的汽车停车泊位使用权被赋予特定期限,那么二者之间仍旧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获取得产权的汽车停车泊位其使用权不会受到任何时间的限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基于此,对于.车辆所停放位置的国有土地占有,车主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所谓的产权与使用权,从根本上讲并无实质性差别。
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或许在于使用期限的设定。所谓具有产权的汽车停车泊位,即表示其使用权不受时间限制;
然而,若购买的汽车停车泊位使用权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也不设时间限制,那么这两种权利在法律层面上的效力便相当。反之,若使用权设有期限约束,那么当该期限届满之后,车主还需再次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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