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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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很遗憾,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优惠券并不能作为支付首付款的法律依据。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首付款必须以实际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支付。优惠券仅仅可以在计算总房款时进行折现,但其本身并不能代替现金用来支付首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首付款是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所支付的第一笔定金,其金额通常应该在购买房产总价的30%以上。在买卖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之后,首付款将被立即退还给购房者或者直接冲抵房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很遗憾,您的想法并不可行。优惠券并不能作为支付首付款的合法依据,因为首付款必须以实际现金形式支付,而优惠券仅仅能在购房过程中折算到总房款中,但不具备在购房交易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因此,优惠券是无法替代或者等同于首付款的。
首付款通常是在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第一笔预付款项,其金额应该占到总房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在买卖双方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之后,首付款应立即予以退还或者抵扣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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