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广告以虚假或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则此种广告行为即构成了虚假广告。具体而言,广告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被视为虚假广告:
首先,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
其次,当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以及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或者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这些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再次,广告中使用了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进行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此外,广告还可能会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所能达到的效果;
最后,广告中还可能存在着其他以虚假或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含有不实或令人产生误解内容的广告,被视为虚假广告,这将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首先是关于产品或者服务本身并不存在;
其次是尽管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商、有效期、销售业绩、曾经获得的荣誉等信息,实质上与货物或服务的实际情况相违背,但这些信息却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种情况是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学研究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述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种情况是夸大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所能达到的效果;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通过不实或令人误解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
倘若广告采用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述方式来欺骗、误导广大消费者,那么这种广告无疑就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在具体的界定上,虚假广告通常具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
第二种,商品及其特性,例如性能、功能、产地、用途、品质、规格、成分、价格、制造者、有效期、销售状态、曾获得的荣誉等信息,或者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品质、价格、销售状态、曾获得的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相违背,并且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述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种,夸大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效果;
最后一种,即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述方式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
专业解答不属于,虚假诉讼不是刑事自诉案件,也不能自诉,该罪行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权益,是属于公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来审判,而虚假诉讼罪中不正当的利益获取都是构成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
律师解析 虚假广告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