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广告以虚假或是容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则此种广告行为即构成了虚假广告。具体而言,广告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被视为虚假广告:
首先,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
其次,当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以及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或者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经获得的荣誉等各类相关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这些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再次,广告中使用了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进行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此外,广告还可能会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所能达到的效果;
最后,广告中还可能存在着其他以虚假或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来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含有不实或令人产生误解内容的广告,被视为虚假广告,这将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首先是关于产品或者服务本身并不存在;
其次是尽管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商、有效期、销售业绩、曾经获得的荣誉等信息,实质上与货物或服务的实际情况相违背,但这些信息却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种情况是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学研究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述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种情况是夸大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所能达到的效果;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通过不实或令人误解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
倘若广告采用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述方式来欺骗、误导广大消费者,那么这种广告无疑就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在具体的界定上,虚假广告通常具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
第二种,商品及其特性,例如性能、功能、产地、用途、品质、规格、成分、价格、制造者、有效期、销售状态、曾获得的荣誉等信息,或者是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品质、价格、销售状态、曾获得的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相违背,并且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述语等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种,夸大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效果;
最后一种,即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述方式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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