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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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守约方有权利随时向违约方发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以保证自身权益的维护;
其次,若违约方在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之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同时也没有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明确计划,而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之解决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对于遵守合约的一方而言,他们有权在认为存在违反合约行为时,及时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履行合同的通知;
其次,倘若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之后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其恢复履行能力的努力未能得到实现,而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话,那么遵守合约的一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该合同,同时对违约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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