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便可被视为构成了违约行为。此时,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其索求违约责任。经由购房者合理合法的督促通知后,如果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交还房产,并且未能提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解释原因,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则可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赔偿。反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内交还房产,尽管仍存在逾期损失,但购房者将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开发商为之赔偿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便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法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正当理由解释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若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催告后三个月内能够如期交付房屋的话,尽管购房者仍然有权要求其赔偿逾期交房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但此时则无权解除合同。
2024-10-08 12:2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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