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交付的房产,业户有权利选择延迟接手,然而这样的行为需要依照所签订的具体房屋交易合同来进行调整。假如房屋未能达到交房的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业主会被赋予权利对其收房之事提出延期。然而,若业主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未如期完成履约行为且无合理理由,那么他们将不得不依照已实际收房的标准计缴物业管理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业主自身的经济压力和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关于房屋交房事宜,允许存在延期收房的情况。关于延期收房的细节需依据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明确规定。若所购买的房产未能达到法定的交付标准,则业主通常有权利拒绝接受房屋。然而,如业主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并无合理原因仍未接收房屋,则须依照已实际接收房屋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此种情况下,业主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024-10-08 11:3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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