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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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地产相关争议涵盖合同性质的纷争,其通常会在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合同具体实施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然而,若双方事先就此已签订有明确的管辖权协议,则需按照约定前往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特殊情况下,若涉及到有关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矛盾分割,则应向房屋实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在处理房地产纠纷过程中,若牵涉到合约纠纷事项,通常会将案件提交至被告所在地区或合约履行义务所在省份的相关民事诉讼法庭进行审理。然而,假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权问题,那么便应遵循该规定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那些与政策性住房销售有关的合同纠纷,按照规定需要向涉及房屋所在地的相应民事诉讼法庭提出诉求。
2024-10-08 08:20:2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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