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其递交正式的催告通知书,督促开发商抓紧时间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应赔偿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如期交出房屋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业主则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发出书面的催告通知,提请其务必积极配合加快进度以确保按时交付,同时也应赔偿因逾期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在发出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如果仍然无法收到交房通知或者开发商无法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时,业主便可依据相关法规,终止购房协议,并依法追偿自身因开发商违约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同时亦需追究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违约金等。
2024-10-07 12:13:49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