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人依法享有依照与地产开发公司约定之条款,向对方提出索取违约金的权利。若在此前提下,相关合约中并未明文规定可以索偿的具体数额,则需依据造成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应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据以设定合理的违约金额度,但对应之最大值应不超出实际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买受人依据其与开发商所订立之契约,有权依照合同中的明确规定,要求地产商支付违约金。若在书面协议中并未就该事项做出明晰界定,则可以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情况,对相应金额进行衡量认定,然而这一标准最多不能超出此种实际损失的三成。
2024-10-07 10:1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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