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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违背合同约定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有义务必须在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结果得到确认并符合国家标准后的90个自然日之内,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对该商品住房项目的首次注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同时,购房者与开发商也可以事先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是由双方协同完成房产所有权证书的申办工作亦或是委托开发商全权代理此项事务。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024-10-07 09: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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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履行此规定属于违反合同行为。2、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开发商须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获准后的90个自然日内,提交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申报材料。购房者与开发商可在合约签署时期就如何选择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联合办理产权证书或是由开发商全权代理等方面自由商议决定。
2024-10-07 09:0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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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首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即不允许转让,原因正是由于这涉及到违反合同条款。其次,关于开发商在该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结束后的90个工作日内是否应该提交申请以启动房地产初始登记程序,答案是肯定的。更为具体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有权利就双方何时共同办理房产证或者选择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明确共识。
2024-10-07 08:56: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