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前段时间工作原因,已经解决了的情况下,又传来了变成决定,让我帮着问一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变更决定需要在什么情况下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具体的“可以决定变更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以上就是有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的相关内容,谢谢采纳
2018-02-11 15:16:45 回复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更改后的答案是:可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解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包括适用的法条不同,导致对案件定性的改变,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规范依据进行了调整,并且该改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有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当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衍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甚至涉及到应用的法条也有所区别),从而导致案件的定性发生改观时,就符合了"改变适用规范"以及"对定性产生影响"两个必要条件。 然而,若复议决定只是在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或法条上进行了增添或删减,并没有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的话,那便不能视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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