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住房拆迁补偿所引发的争议,可向相关地域的乡级政府或土地管理局寻求咨询与协调解方案。若上述基层机构无法提供有效援助的,权利人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诉,由受理机构先行尝试进行居间调停并劝导双方达成和解;若经过多次调解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则应依法做出相应的裁决。对于裁决结果有异议者,应当在获知结果后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遇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产生争议,可依法向所在地乡镇级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请求予以妥善解决。若乡镇级政府未能履行职责,当事人则有权直接向上一级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由县政府负责受理和协调。若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县政府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该处理决定,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0-05 12:3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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