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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购置的房产,若为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投资购买以供婚后共同居住使用,或是结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况下,在离婚之时应当被认定为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反之,若房屋购买在一方单身时期,且当时已经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项,并且该笔款项已经由相关部门办理完法律手续,落入该方名下,则此类房产可被视为属一方个人独有、婚前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10-04 11: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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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两性当事人在婚礼前共同出资购置房屋以供婚后共同居住,或者夫妻在此后共同承担还贷责任的情况下,离婚时通常将该房地产定义为夫妻共有财产。相反,倘若在婚礼前由单方面支付了所有购房款项,并且已经成功取得了不动产证书,则这笔购买行为应被视作单方面的婚前财产。
2024-10-04 11:3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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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购房行为中,如在结婚之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支付价款用以婚后共同居住之用,或者是婚后由夫妻二人共担月供的情形,在离婚之后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若其中一方在婚前进而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项并完成了房产证的办理手续,那么这部分房产应被视为该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
2024-10-04 11:02: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