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阶段,基于自愿支付的款项通常无需归还,但前提是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在此阶段中,男性向女性或者女性向男性支付的费用可被视为对方的赠予,在赠与物实际转移后,该赠与行为便已完成,若赠予者试图对此进行确认或索回,则法院一般不会予以认可和支持。
然而,若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而做出的大额赠予,那么赠予者有权要求受赠者全额或部分地返还所赠财物。
在恋爱期间,双方自愿给予对方的款项通常无需偿还,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款项为借款而非赠与。在恋爱过程中,无论是男性向女性支付金钱,抑或是女性向男性支付金钱,都应当被视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一旦给予便宣告赠与的完成。在此情况下,若赠与人试图收回已确认赠送之财产,则法院可能无法予以支持。
然而,如若赠予行为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并且涉及的金额较为庞大,那么赠与人有权请求归还全部或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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