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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嫌疑人传唤然后会被拘留吗

万** 西藏-林芝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9.29 06:13:06 474人阅读

强奸犯罪嫌疑人传唤然后会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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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之后便将涉事者释放,这并不意味着其问题已得到解决,详情如下所述: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完成传唤程序之后,需对有关人士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了解,由于案情尚未明确且并未实施强制手段,因此在24小时之内确实可能释放当事人,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水落石出,侦查阶段仍在继续之中。拘传则适用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对于已经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则可以随时进行,无需拘传。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那么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24个小时;
2、如果在此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涉事者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仍然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以及逮捕。当传唤期限届满之时,若未能做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则应立即终止传唤。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那些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讯问。

2024-09-29 1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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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后即予以释放并非意味着无事发生,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在传唤之后,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深入询问,由于事实尚未明朗,因此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性的限制措施。即便在24小时之内获得释放,这也绝不等同于完全脱离干系。因为此起案件尚处于调查之中,并未宣告终结。拘传乃适用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对于已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则可随时进行,无需拘传。
同时,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且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得超过24个小时。
2.倘若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仍有可能再次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措施。当传唤期限届满之时,若未能做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则应立即终止传唤。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无需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便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讯问。

2024-09-29 08: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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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传唤过后即刻释放当事人并不意味着本案便已告一段落,这其中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传唤之后,应对涉案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询问。由于情况尚未查明且未采用任意强制性手段,因此当事人在24小时之内得以恢复自由身,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无事发生。因为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并未宣告终结。拘传则适用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对于已经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讯时,则可随时进行,无需拘传。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那么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24个小时;
2.倘若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他们仍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甚至逮捕。当传唤期限届满之时,若未能做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则应立即终止传唤。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无需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4-09-29 07:20:38 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在侦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等。被害人发表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发表意见,如对案件事实、自己受侵害情况、如何追究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等;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如对侦查人员有无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关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侦查等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一方面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过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听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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