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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

李** 贵州-六盘水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9.28 16:28:37 340人阅读

牵连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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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连犯的处理原则通常采取“择其最重者进行惩处”之策,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中,有牵连关联的两种行为依法应予以多个罪名的合并惩罚。
2.“数罪并罚观点”主张在牵连犯罪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实则是体现罪刑均衡原则的本质需要,同时也是达到我国刑事惩罚宗旨的必然选择,对于有效化解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操作难题具有显著作用。诚然,向所有牵连犯统一执行数罪并罚的规定,的确有利于司法运作过程中的落实,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这样做是否具备足够的合理性。若缺乏合理性的支持,那么与单纯地基于“从严处罚立场”并无二致,无非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已。“数罪并罚论”则主张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所必需的,同样也是达成我国刑事惩罚宗旨的必然选择。

2024-09-28 18:2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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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牵连犯的法定判断原则,通常被认定为“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具备牵连关联性的两个犯罪行为则须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判处方式。数罪并罚理论主张在牵连犯罪案件中明文设若数罪并罚原则,此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本质要求,也是促进我国刑罚宗旨达成之必须条件。有助于有效应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具体执行难题。毫无疑问,对于牵连犯一概适用数罪并罚措施,确实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工作效率。
然而,争议焦点在于,这样的"优势“是否具有合理依据。倘若缺乏足够合理性支持,那么与一刀切地实行‘从一重处罚’论点实质上并无差异,仅仅是从一种极端走向了另一种极端。数罪并罚理论坚决主张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罚宗旨得以充实实施的必要前提。

2024-09-28 18:0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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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其典型的做法便是依据各犯罪所导致的严重性数量的差异,选择最为显著的一种进行惩罚,即“择一重罪处罚”的方式;但在特定情境之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实行数罪并罚。而所谓的“数罪并罚论”则主张,在牵连犯案件中实行数罪并罚的逻辑,实际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也是确保我国刑罚最终实现其目标的必经之路,对于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具有巨大帮助。毫无疑问,全面接受并扎实运用数罪并罚策略于牵连犯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无疑能够提高司法实践的执行效率;
然而,我们应进一步关注的问题是,这样做的利弊得失是否合理公正。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这同一律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理论,只不过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已。正是基于这个考虑,“数罪并罚论”主张实施数罪并罚,这不仅是,而且必须是罪刑相适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亦是实现我国刑法所设定目标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24-09-28 17:5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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