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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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且其所涉及的金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之间,并且这些款项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行为人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且其所涉及的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之间,并且这些款项被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又或者行为人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且其所涉及的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之间,并且这些款项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2024-09-28 15:17:00 回复
关于河南地区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所述:针对挪用公款归私人所有且其使用规模在人民币五千元到一万元之间的案件,如目标行为涉及到非法活动,则应予以立案侦查;若挪用公款规模高于人民币一万元且低于三万元,并且这些资金被用来为某人谋取私利,那么同样需要立案调查;
最后,如果挪用公款归私人所有且其使用规模在人民币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也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解析:
关于河南省对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标准界定如下:凡涉及个人私自挪用公款用于非合法用途的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或者是私自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的;以及个人私自挪用公款用于非合法用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的,均应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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