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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数额的认定有几种

李** 山东-潍坊 著作权咨询 2024.09.25 06:28:49 477人阅读

侵犯著作权数额的认定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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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算出侵犯著作权的钱数,基本上就这几个方法:
第一种就是看你赚了多少不义之财,也就是你从这个侵权活动里得到的所有收益,减去你花掉的那些做生意必须要用到的钱之后剩下的那部分;
第二种就是看你卖出去的侵权商品的总价,也就是你做非法买卖的总额,这个也是个重要的标准;
最后一种方法就是看你生产出来的侵权复制品的总数,这个数字可是很关键的。违法所得的意思就是你通过侵权行为赚到了多少钱,然后再把这些钱减去你为了做生意而花掉的合理费用,这样就能得出你真正赚到手的钱数。非法经营额就是你在做侵犯知识产权的事情时,比如制作、存储、运输或者销售侵权商品,这些东西总共值多少钱。复制品数量就是你生产出来的侵权复制品的实际数量,这个数字也是非常重要的。

2024-09-25 10: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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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侵犯著作权的钱数。
首先得看这几种方式:
根据你赚到的钱数来看,也就是用你违法赚到的钱减去你花在生意上的费用;再看看你到底卖了多少盗版东西,这也是个评判标准。
其中,赚的钱是你卖盗版产品得到的所有报酬,然后把你做生意的开支和成本从这个数里扣出来,剩下的就是你违法挣到的钱。卖了多少侵权的东西就更简单了,就是你生产、储存、运输及售出这些仿冒品的总价。
最后就是仔细计算这些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了。

2024-09-25 09: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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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犯著作权数额的确认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判断:
第一,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来衡量;
第二,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进行评估;
最后,可以针对复制品的数量进行量化规定。关于其具体界定如下:
首先,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它是指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获取的所有收益,在此基础上再剔除掉直接应用于组织运营所需的合理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
其次,非法经营数额则是指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当事人在运作该行为的全过程中所制造、存储、运输以及出售侵权产品的总价值。
至于复制品数量,这是指侵权复制品的实际存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024-09-25 07:28:18 回复

您好,关于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各铁路运输,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二、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四、本《通知》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通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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