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叔叔现在有一官司缠身,前段时间判决书下来了,但是我们对法院判决不服,想要问下这种情况如果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法院有效吗,谢谢解答。
如果是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可以申诉。也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法院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和申诉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以上是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法院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们,祝好运。
专业解答检察院民事抗诉后,若法院维持原判,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原判决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恰当、量刑适中,法院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若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应纠正并作出合理判决。 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查明事实后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专业解答民事二审维持原判的,申请再审要到中级人民法院去。法院接到再审申请之后,会重新立案调查,在再审期间,不能停止执行原判决。如果再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可以依法提交给法院。
专业解答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方法为: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请要求对案件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发现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最高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发现有错误的,可要求发还重审。
律师解析 涉及行政复议的案例,其诉讼法院具有两种选择可能性: 首先,可由做出最初行政举措的行政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则诉讼法院还可以是进行复议处理的行政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 此外,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以及高度重视后,各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自身司法实践经验,在辖区范围内选取部分机关设立为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行政案子的专门法院。 原行政单位以及复议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权参与并受理相关的诉讼案件。 同样,当复议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成为诉讼案件管辖法院时,原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与复议机构将被视为共同被告。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具体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对于那些不服其维持原初审人民法院裁判之申诉案件,經法定程序后可将该等案件移送至原本审判法院進行审查。 在接受并审理此类申诉案件之后,原初审人民法院应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并撰写形成一份详尽且逻辑清晰之审查报告,同时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汇报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待经过第二審人民法院审议并作出裁决后,方得执行。
律师解析 在行政复议实践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类具体的审理方法: 首先是针对相关组织或人员展开深入的调查,也就是说,需找出对该案件有深入理解的相关组织和个人,进一步对他们展开审慎的问询,以获取关于该事件的详细信息,从而规范案件事实,确保行政复议裁决能够建立在丰富且具有可信性的事实基础上。 其次是倾听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方人士的观点和意见。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复议机构在处理行政复议事务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避免主观判断以及偏袒任何一方。 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方人士的观点和意见,复议机构应将其完整记录下来,作为确定事实真相、起草决定的重要参考资料和依据。 最后是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 这种方式是近些年部分行政复议机构尝试采用的一种高效的听取各方意见的审理手段,即允许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方人士直接参与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严格的质证,并在当事人之间展开激烈的辩论,以此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和流程,从而增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感; 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更客观、全面地揭示案件事实,提升行政复议办案的整体质量; 此外,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律师解析 当行政复议维持了原先的判决时,无论是原行政机关还是其上诉机构的所在地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经过复议程序后,若复议机构决定维持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的对象应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而此案件的管辖权则归属于该行政部门所在地区的法院,通常这部分权限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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