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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于斑马线处相碰撞之时,责任归属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判定。具体而言:
(1)若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触发道路交通事故,则应当由该当事人担当全部责任;
(2)若涉及两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依照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严重与否,来决定主要责任者、参与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当各方面都不存在致灾违纪之处,且事故本质属于交通意外时,各方无需担责。
然而,如果某方当事人明知故犯地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对于引发事故的另一方来说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当有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尝试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将承担本应由所有受益人共同承担的所有责任;
(二)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选择弃车逃离现场并躲藏起来。在此情况下,即使能证明还有其他与此事故有关的当事人也存在过错,也只能适度减轻其责任,除非在同一时间能证明逃逸当事人存在前述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情节。
2024-09-17 16:1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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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于斑马线与机动车相撞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应负有的法律责任由哪方承担?就此问题,中国各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依据当事双方各自在引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具体责任归属。
具体来说,若因某一单方面主体的过失而酿成该次事故,则该方须承担全责;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皆有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事故责任须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于该事故的影响力及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予以区分,由此决定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主次责任;若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形成过程中无明显过错,可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在此情况下各当事人皆无需担责。另若存在一方当事人故意诱使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其中一方则不应对事故负责。具体到责任承担方面,以下情形将使当事人承担全责:
(1)发生事故后选择逃离现场;
(2)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销毁相关证据以逃避法定义务追究的。为避免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选择弃车而逃并藏匿行踪,在此类状况下,如若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它当事人同样有过错,则可适当减轻其责任负担,但是,如有充分证据证明逃避责任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条所述第二种情形,即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的行为,则不应减轻其责任。
2024-09-17 16:1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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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电瓶车与机动车在斑马线上发生碰撞,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责任归属应依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助推力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具体而言:
(一)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不当操作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则该方将承担全责;
(二)若此次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更多方当事人的失误共同造成的,那么应该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贡献度以及过失的严重性,决定各方应对此次事故应负的主贷、平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若各方当事人都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且此次事件被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都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则无需负责。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当事人需要承担全责:
(一)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
(二)当事人恶意毁坏现场、伪造证据或者故意销毁证据以规避法律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弃车逃逸或隐藏行踪,然而,如果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其他责任人存在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逃逸者的责任,但是如果在此基础上能够证明逃逸责任人存在上述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那么依法不能为之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24-09-17 16:05: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