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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包括强奸男性吗

张** 新疆-伊犁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9.17 09:01:50 465人阅读

强奸罪包括强奸男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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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虽然无法将男性视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倘若存在对男性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若是针对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施以猥亵行为,还需要按照猥亵儿童罪予以惩处。强奸罪是指基于违背妇女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见,刑法仅将女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之内。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为无罪的原则,因此,“强奸”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罪。

2024-09-17 11: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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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对男性实施的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免除了刑事责任。实际上,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判定为另一种犯罪,即强制猥亵罪。若该男子猥亵了尚未达到十四岁的男孩,那么他还将面临猥亵儿童罪的指控。强奸罪,是指违反女性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刑法仅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范围限制在女性身上,并没有将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因此,“强奸”男性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2024-09-17 10:5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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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男子遭受强制猥亵并不等同于强奸罪,然强制猥亵之行为若针对未满十四岁的男童时,则可归入猥亵儿童罪范畴之内。所谓的强奸罪,其主要特征为违背妇女人工意志,采用暴力、恐吓或其它手段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或是以故意方式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仅对强奸罪的受害者范围作了明确限制,即仅限于女性,而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纳入法律规制之中。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因此,“强奸”男性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9-17 10:24:44 回复

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扩展资料(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12岁以下最高可判死刑。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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