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地区的地质灾害问题,当面临房屋受损并仍有修缮可能时,当事人有权向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提出援助申请,以获取适当的修缮补贴款项;
然而若房屋受损严重已至无法修复,当事人同样可向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提交相关的救助请求;
另外,若在农村地区的房屋中发现了潜在的地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紧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理措施,共同努力,尽快推动房屋的翻新重建或迁址安置等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关于农村地质灾害问题,假如所涉房屋尚有修缮余地,相关当事人可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提供修缮所需的补助款项以进行修复;若房屋已严重受损无法继续居住,则当事人有权向国家及地方政府寻求适当的救助措施;在农村地区,如发现房屋存在地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的各项处理工作,共同努力,加快房屋改造或异地搬迁等相关工作的推进速度。
解析:
对于农村地区发生的地质灾害,若其住宅尚有修缮可能,当事人可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获得修缮所需的补助款项以实施修缮工程;倘若住宅已经严重受损至无法继续居住,当事人则应向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寻求适当的救助措施;在农村房屋中发现存在地质安全隐患时,务必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共同努力,加快推进房屋改造或异地搬迁等相关工作的进度。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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