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若对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存在异议,或有新的证据出现,申诉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以表达其观点和主张。自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起,如对法院的裁判结果有误判之疑虑者,皆可依此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或申诉。
对于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而言,其所需准备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详细且针对性强的申诉状、原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能证明案件最新发展情况的新证据等四部分。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员对于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决持有异议,并坚信其存在着错误之处,他们有权向国家设立的最高审判机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或申诉,以便寻求公正有效的救济途径。
解析:
针对刑事案件提起申诉所需准备的具体材料包括:申诉状、原始的已生效刑事判决书以及裁定书以及最新发现或获得的相关证据。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存有异议,并认为其存在错误之处,他们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上诉申请或申诉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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