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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若在结婚前便签署了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资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然而在婚后却使用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来承担贷款还款义务,并且所购房产仍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话,那么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议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倘若在经过协商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在法律层面上,法院通常会将涉案房产定义为归属权登记人所有,同时对于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还款部分,可允许其中一方以金额补偿的方式反馈给另一方。
2024-09-14 18:2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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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位当事人在濒临婚姻边缘之际签署了购房协议,并以个人资产支付了不动产首期付款之后,若其在婚后选择使用共同财富来偿还住房贷款,且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时,首先建议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倘若沟通无果,在此情况之下,法院通常会作出如下鉴定结论:这份房产归属于产权办理登记的一方所有,然而,对于在婚姻期间所发生的共同还款金额,此方可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2024-09-14 17:1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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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就已经签署了购房合约,且以自身独立财产作为购房首期付款的房屋项目时,倘若在婚后阶段此房产还需采用夫妇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然而房产却被登记在购买首付款的出资人名义之下的话,那么在此类情形下,可先行通过协商方式处置;若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做出判决认定该房屋完全归属于产权登记者一方所有,而双方在共同还款期间所产生的全部金额将由其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4-09-14 16:24: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