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交付房屋所导致的赔偿事宜,我们将违约金设定在了每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若双方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申请降低金额的,需以违约金超出造成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度的减少;同样地,当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可提出增加违约金数额的请求,且应根据实际违约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2024-09-14 11:11:00 回复
若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赔偿标准应为,将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迟一天即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有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免要求,则需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基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有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主张提高,则应根据违约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来确定新的违约金金额。
2024-09-14 10:53:04 回复
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之赔偿标准,我们建议将违约金额定位于每延误一天向买方支付购买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金。若当事人基于约定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免申请,需按照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总额的30%这一标准来进行适度降低;反之,若因约定违约金过低导致损失无法得到充分补偿而要求提高违约金,则应根据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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