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建筑施工团队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制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若总承包单位基于合法理由决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4-09-13 12:59:00 回复
当建筑物发生问题时,开发商或建筑施工团队需负有相应的责任。在建设工程中实施总承包制,总承包商应全权负责所有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此外,总承包商根据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给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均需承担起连带的责任和义务。
2024-09-13 11:33:34 回复
解析:
在不可避免地出现建筑房舍疑问时,我们必须明确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来肩负起这个责任。特别是建设项目实施全包制度的情况下,全包单位有义务且有权利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负责。当全包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把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全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需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起共同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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